在“黄金大米”事件中,研究者严重侵害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对此进行反思,中国相关立法存在研究者告知标准未确立,对未成年受试者缺乏特别保护及民事责任缺失等问题。对此应确立研究者之“理性受试者”告知标准;对未成年受试者采用“双重同意”模式;同时规定侵害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独立请求权,使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成为“有救济的真正的权利”。
河北法学
201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