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助推资产证券化——必要性、特殊性及其法制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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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上通行的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特殊目的信托模式.中国在试点阶段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然而,在欧美和亚洲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实践中是一种更为常用的模式。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就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特殊目的公司有着相当的特殊性,因此专门就特殊目的公司制定特别的法律是一种更为有效的选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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