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应当享有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我国原《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合伙企业法》虽对两类舍伙企业相互转变作出许可表示,但仅为授权性规定,内容显得过于简单。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概要规定,给出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路径选择,并对转变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妥善处理。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