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素有“大学宪章”之美称,是大学治理法治化的集中体现,也是大学精神制度化的重要载体。早在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就提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三年后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更是对于高等学校章程应当包含的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1999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要制定学校章程。然而,直至2005年,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