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高等教育纠纷愈演愈烈,所涉及的领域由学校管理领域延伸至招生领域,争议主体也由学校与在籍学生扩展至学校与考生。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接受国家财政投入的事业单位,在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之外,还代表国家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鉴于公立高等学校的双重法律地位,对于公立高等学校招录学生行为的性质,不仅理论上存在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之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从高校招生行为的权力的来源、高校招生过程的特点和招生过程中考生与高校的关系来看,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是公立高等学校基于法律授予的自主权所从事的公共行政活动。为维持正常的办学秩序,对公立高等学校在法定幅度内的"办学自主权"予以宽容和尊重是必要的,但这种自主权会影响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其他重大权益。因此,必须将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其中,作为公立高等学校招生基本依据的内部招生规则则属于法院审查的重点之一。
简介:对于我国公立大学来说,大学章程是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笔者以确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为切入口,对公立大学章程进行法律透视。从国外公立大学章程的历史性研究和国内的现状分析后得出,作为公立大学治理的“宪章”,大学章程要求其制定主体为举办者或由举办者依法委托.但必须具备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与理念、明确立校宗旨与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发展状况与趋势。要真正确立举办者作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当务之急就必须在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此加以明确和完善,并由我国各级政府授权各公立大学组建管理委员会或章程起草委员会来具体实施制定权。
简介:高等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政府拨款机构将经费直接下拨到学校,供学校分配使用的拨款方式。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公立大学与日本国立大学财政拨款的部门及权限范围、拨款的方式、拨款体制的改革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的共性和个性所在,以期能够对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的改革提供某种借鉴意义,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简介:在我国教育领域,高等教育改革相对于基础义务教育改革来说正遭遇更多的障碍,其中以公立大学的改革最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快速兴起,其主张通过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与我国公立大学实现社会性、公益性的目标不谋而合。因此,本文在论述了我国公立大学当前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的基础上,利用社会企业的相关理论,分析出我国公立大学向社会企业转型所具有的竞争力来自于资源、核心能力与社会责任,转型的具体路径与方式需要内部自治与外部问责相结合,并指出转型过程中应注意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包括政府政策、法律环境以及纠错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