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属性与运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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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立法、行政、军事、审判、检察“两级五权”中,检察权不但对公民权利的可能损害最小,而且是最弱小的一极,因而是中国宪政语境下的“最小危险部门”。检察权是监督性、非实体性、非终局性的权力,这些特点决定了检察权运行的正当性受到后续程序的检验,它的实现有赖于其它国家权力的确认。检察权自己也受到其它国家权力的许多制约,它并没有凌驾于审判权之上,检察官不是“法官之上的法官”。在讨论中国的司法改革时,澄清对检察权的一些误解至关重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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