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行为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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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套用刑法第196条第三款之规定,也不能将ATM机的人工智能和“冒用”的含义在法律概念上扩大化,从而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ATM机是银行的业务工具,而绝非银行的“电子代理人”,ATM机在目前的条件下绝对不可能被骗.在ATM机上取出的钱属于信用卡失主所有,取款的行为违背了失主的意愿并属于秘密窃取,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9年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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