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限度——评《论利他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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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使他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其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中,是否应包括受益人的同意的问题,难以一概而论,必须在具体类型的层面上进行谨慎的分析。其中,受益人的利益保护是考量因素之一,但是并非主要因素。在通常情况下,合意模式而非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是最好的规范模式。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不可能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用一个统一的理论来说明,更不可能发展出一套统一的规范模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