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他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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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利他法律行为产生涉他效力的问题上,存在合意模式与单方行为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存在重要的缺陷。相比之下,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能够较好地兼顾尊重意思自治与契合社会生活常态,因此可以作为建构利他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基本模式。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以直接对受益人产生效果,同时赋予受益人以拒绝权为制度建构的主线。这一模式可以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引导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的制度建构。
作者 薛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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