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2008年6月,海达公司将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给付贷款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海达公司称,其于2007年12月4日向我公司供应了1000套儿童服装,但我公司未按时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我公司业务员李某签字的收货详单。我向李某核实,李某称他不知情。所以,海达公司申请对李某的签字真伪进行鉴定,后法院委托某物证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认为收货单上的签字是李某所写。我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请问,我能否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