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案件的审理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按照直接言辞原则,鉴定意见须经庭审质证,方能成为本案的证据,而鉴定人到庭则是鉴定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质证的基础。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但是目前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仍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故应从规范鉴定人主体资格等方面完善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促进庭审实质化。
出版日期
202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