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乘客选择接受铁路客运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乘客购买了铁路旅客运送车票,即与铁路旅客运送单位订立了旅客运送合同.双方应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因火车晚点而未能按旅客运送合同之约定完全履行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的,应当承担未履行部分的民事法律责任--赔偿乘客的部分损失.法院在本案一审中存在着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本案应当受、和的调整或规范,而法院在一审却支持了被告以铁道部制定的来抗辨原告理由,此判决缺乏与本案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我国法院不适用案例法,没有'造法'之功能,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造法'审判,因此,应依法纠正法院一审的错误判决.此类案件的公正判决,对依法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对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出版日期
200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