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是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合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效力待定,当然有的学者们对此规定做出不同的评价,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反对的学者们倾向于“有效说”的选择,认为这样有利于交易的便捷以及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2012年7月实施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然而认真分析与比较,其是对《合同法》51条规定的推翻,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又不及法律的法理使其束缚其中。该司法解释的存在合理性与不足之处在哪里?笔者从无权处分的基础理论入手逐步进行分析。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