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民事责任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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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中董事司业务执行之职,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如出现义务违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董事业务执行中因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违法损害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董事个人也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公司要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限制或免除;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也可以依照规定程序经债务履行承担而予以实际免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05年5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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