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政府对开放大学的办学定位来看,其管理范式与运行机制和电大有很大的差异。在开放大学与学生之间、开放大学与合作办学机构之间,以及开放大学各个层级之间,将形成复杂的、多层次的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将在平等协商、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形成,从属性上来看,基本上属于教育合同关系。在开放大学的办学与运行过程中,教育合同具有调整、引导、提高教育效益、促进合作和预防纠纷等功能。为了充分发挥教育合同在开放大学办学中的作用,建议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思路,建立开放大学的教育合同管理制度。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