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已成为最重要的担保工具之一。本文深入比较了中德两国股权质权的标的、设立、法律后果和变现,认为我国担保法的股权质押制度并没有在促进交易方面发挥特别作用。质权合同生效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为前提,混淆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界限。立法者没有明确调整股东的红利请求权和认购新股权,使质权的效力范围不无疑问。法律也没有规定股权质权善意取得问题,导致交易的安全性也存在漏洞。另外,我国法律主要强调对质权人的保护,对出质人正当、合法的利益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作者主张借鉴德国法中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使该制度的内在逻辑性更严密,也更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简介:债权转股权的意义深远。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降低企业负债率、改变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有积极意义,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亦有积极的影响。一、债权转股权的含义所谓“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将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