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于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应冷静看待该项巨大成就,并对其引起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20世纪中叶,由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缺乏统一性,起草者们极力主张以律师为基础的对抗诉讼程序模式,起草者们深信'以律师为基础'的诉讼程序是相对公平的——律师负责向当事人提供信息、诉讼双方积极对抗,从而产生相对公平的判决——为此设计了一系列的规则以服务于对抗诉讼程序,如证据开示、诉讼合并、集团诉讼、放宽诉讼条件。到20世纪后叶,对抗诉讼程序的信仰深入人心。然而,起草者们忽略了对律师行为的约束以及双方诉讼资源的不平衡,而当时问题并不能解决,一方面对律师的约束仅限于道德谴责,另一方面法院及政府对缺乏诉讼资源的当事人拒绝提供补助。在这些问题出现的期间,多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相继涌现,特别是法院对和解的介入,尤以ADR程序及管理型裁判为代表。其日后的趋势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使得裁判与其他决策程序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而此时,裁判程序逐渐被诉讼和解代替,成为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然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也会存在与裁判相类似的问题,并且纠纷解决的决策者所拥有的权力来源正当性也令人担忧。为此,应对和解规定作出重新的规定,一方面,法官应参与对法规的审查,另一方面,对和解的主体、来源正当性、应用范围以及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对抗诉讼程序还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对其中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限制约束,是最根本而又最难解决的问题,应抵制将司法疲惫转化为使判决贬值的做法,但是不能提供不受约束的决策程序取而代之。
简介:政府行为失范是由于政府权力缺乏制约造成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形式和内容不一致从而背离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为现象.当前我国政府行为失范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行政权力的地方化和行政权力的部门化.政府利益角色错位是政府行为失范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以促进行政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建立科学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为关键来规范政府行为,从而使政府利益的角色定位真正回到国家和社会公众权益的本位上来.
简介: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与推进,中国乡村社会形成了以国家行政管制和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乡政村治'政治格局.按照制度文本上的规定,乡镇政府是农村最低一级政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之间是'指导-协助'关系.然而,现实中乡村关系却存在着失范乃至冲突的一面.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乡村关系现状的分析,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视角,着重从理论上分析了乡村关系失范的宏观体制根源.文章认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预、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的主要难题;乡村关系失范的宏观体制根源,主要包括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压力型行政体制、权力与利益的自我膨胀性、制度供给的短缺、现行的财税制度、党政美系等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