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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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体现。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一是守旧性倾向。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较为笼统,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理解,仅限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等工作报告,或是以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楚天主人》 2012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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