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人说,张志新为真理而战斗是因为她对马克思主义有一股满腔热情是的,但只有热情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张志新;张志新对真理的探索和捍卫,源于她那相当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在“四人帮”横行的“左”的年代,张志新能辨证地认识社会的发展阶段和过程,正确地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敏锐地发现问题,为捍卫真理至死战斗不休。她的生命虽然终结了,然而她那深造的思想至今还放射着光华。11957年冬,张志新来到沈阳,被分配到沈阳市委理论学习室党史组,1958年底并入到沈阳市委党校,被分配到哲学教研室做理论教员.直到1960年上半年。在这段时间里,她又一次系统地研究了党史,阅读了许多经典著作。在工作中已经显露出她相当强的理论水
简介:数年来,联邦劳动法院根据集体合同统一化之学说,排除在一个企业内适用多个约束雇主的集体合同的情况。[1]因此一个企业内只有一个集体合同能被适用。而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的标准是特别化原则。[2]受其他集体合同约束的雇员,由于集体合同统一化导致这些其他集体合同不能被适用,就会处于没有集体合同的境地。被排除的集体合同由于缺少集体合同约束力而不能被适用。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不仅给不能适用自己集体合同的雇员,而且给这些雇员的工会造成了麻烦。联邦劳动法院的这一判例遭到了学术界[3]和有关主管法院[4]的广泛批评。现在需要把新的判例纳入考量之中。联邦劳动法院第4审判委员会认为并不能从集体合同法中找到集体合同统一化的依据,也不存在相关法律发展演进的前提条件,而且考虑到所涉及工会和工会成员的结社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的形成在宪法层面是受到质疑的。为此,根据劳动法院组织法第45条第3款要求第10委员会、第4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放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给出咨询决定。这一咨询涉及缔结条款、内容条款和终止条款,在这些条款中雇主与不同雇员间的关系受集体合同约束,因为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集体合同法第3条第l款的要求都具有组织成员资格。[5]第10委员会赞成了这一判例的改变,[6]因此第4委员会能够实行这一变化,[7]这也导致经典的集体合同统一化状态将失去依据。判例是否会放弃对其他集体合同条款适用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特别是关于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设立(对比集体合同法第4条第2款)[8]以及雇主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根据集体合同法第5条普遍约束力)受多重集体合同约束的条款,仍有待明确。关于企业规章和企业组织规章的集体合同多样化问题也没有任何说法,就像联邦劳动法院在此期间明
简介:正当全党全国人民隆重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之际,喜得王恕焕同志的新著《毛泽东的人生哲学》。该著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列为“重点选题”,刚刚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图文并茂,印制装帧都十分优美。当即挑灯夜读,数日未断。读了之后,令我特别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