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指导性案例使用不仅需要“类案类判”,还需要“异案异判”。“异案异判”就要求法官退出适用不同于待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退出适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律体制的融贯性要求、司法实践的发展性要求、应对隐性使用的需要以及类比推理的结果不相似。其中前两种属于广义上退出适用的原因,可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并不存在使用难点。退出适用的难点主要在司法裁判中。在参考判例法的区分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成文法体制、演绎推理与附着于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的要求,以“相关法条”为中心,借助法律关系为框架体系展开事实要点对比,结果为不相似的则退出适用。同时,在裁判文书中明示、充分说理。以期实现“异案异判”,真正正确、有效地使用指导性案例。
简介:《代表法》第32条第3款确立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许可权的合目的性审查原则。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解读和执行拥有重要的宪法职责。地方人大如何理解代表特别保护许可权的规范内涵,成为合目的性审查原则能否得到正确实施的前提和关键。但通过梳理可以发现,这一原则在地方性立法中未能得到良好落实,存在大量问题。我国就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监督确立了双轨制的备案审查体制,但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体制存在着审查主体和提请主体位阶过高、备案审查动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改善,以促进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许可权的合目的性审查原则的落实。
简介: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性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实事求是地面对时代变革,根据时代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总体安排,在回应时代提出的各种现实问题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积累的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性宝贵经验。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准确研判时局变化、紧跟世界潮流、引领时代发展,才能尽显其时代性风采。尽管在不同阶段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性认识角度多有不同,但是"回应重大时代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以来形成的基本共识。习近平关于如何使经典马克思主义彰显价值和魅力、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使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充满生机活力等论述,把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性认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简介:指标是中国政府过程的一个高频词。围绕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事项生成若干指标,通过分解、下放指标,对指标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党政干部政治升迁挂钩以保障治理任务的实现,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机制。从发展历程看,指标治理经历了从政治指标到经济指标,再到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的变迁。从运行效果看,指标治理虽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其运行过程容易产生数据的弄虚作假、指标的选择性执行、政府行为的逆向激励等问题。改进指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之间关于事务和管理权划分的结构性改革,发挥民众和社会力量对政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建立成熟长效的现代国家治理机制。
简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结构失衡、生产成本攀高、产品质量走低是影响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最主要的因素,通过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引,可以从重塑绿色生产体系、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和创新绿色科技机制等方面来优化产业结构、降低种养成本和补齐质量短板,解决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遇到的难题。
简介:根据克雷顿·克里斯汀生的“破坏性创新”理论以及从中归纳出的“技术的非竞争性”、初始阶段的低端性、易获得性以及消费者价值导向性四个特点,可以得出金融科技是破坏性创新的结论。“破坏性创新”要求监管者必须善于识别金融科技创造的新产品或价值的“改变”;敏锐捕捉具有高度指示效应的“替代性潜力”;预见替代性变化的“结构性冲击”,从而与监管科技有了不解之缘。“监管沙盒”等监管科技的新形式保护创新,努力实现既推动金融创新,又保持金融稳定的双赢目标。转变与创新监管理念、培育科技监管的新模式以及在学习型社会中将监管科技应用于金融科技合规的全过程,是我国创建与发展监管科技的新思维。
简介:通过1998-2017年我国四大区域财政农业支出数据,发现:从支出总量来看呈现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的趋势;从支出力度来看呈现出西部>东北>中部>东部的趋势;从人均农业支出来看呈现西部>东北>东部>中部的趋势;从区域差距的分解来看,泰尔指数不断下降,区域农业支出均等化程度不断提高,区域差距主要由区域内差距造成;区域农业支出并未表现出δ收敛与β收敛。因此,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农业支出水平;优化农业支出事权划分,加大中央政府农业支出的财政责任;优化农业支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种粮大省的投入;通过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财政农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