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问:企业以原先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外单位联建房屋,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答:企业原先通过行政划拔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帐核算,在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与外单位联建房屋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此时,应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双方联建合同或协议规定,企业用该土地使用权投资时,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入帐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双方确认的价值与该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