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法律专向性的分析边界限定于争议所涉措施。但当争议所涉措施构成另外一项更为宽泛的、整体补贴计划的一部分时,法律专向性的分析边界应拓展至较为宽泛的、整体补贴计划。基于专向性判断应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目标和成员方合理的政策主张之间维持平衡,法律专向性分析边界的拓展,应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第4款的约束之下,借鉴美国反补贴法中的“完整联系检测法”,用肯定性证据予以明确证明。
自制抑或拓展:补贴法律专向性判断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