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制定者多运用"单一模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复合模式"较少为制定者采用。"单一模式"强调一事一议,方便快捷、却又导致税收优惠形式过多、种类和数量繁杂。"复合模式"聚焦共性规则的一体化起草,虽可克服"单一模式"的诸多弊病,但又时常陷入规则设计不易、灵活性和机动性先天不足的困局。鉴于税制简化、税权控制和税收立法现实考虑,在未来税收优惠制定过程中,制定者一方面需要加大"复合模式"的使用频率,另一方面,格外需要统筹布局、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清理、规范和类型化。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一个各位阶和谐有序、兼具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进而督促税收优惠实现从"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的转型。
简介: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农民模式、职工模式、类型化模式”与“单章立法模式、单独立法模式”两个划分标准下的六种排列组合之间的争议。农民工选择退保和主动提议不参保的事实,都说明现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还未能满足农民工的需求,而农民模式、职工模式都是现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翻版,这两者应予舍弃。类型化模式化解了农民模式、职工模式的缺陷,成为可供选择的立法模式之一。此外,还需要考虑在农民工追求与城市人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注意农民身份所具有的土地资源及相关附属利益这一特殊性。将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单独立法比单章立法模式可能更为符合现实的情况。在“单独立法·类型化”模式下,应当建立主体清晰、责任明确、运行有效、阶梯递进、险种明确、重点突出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