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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引言在环保热潮奔涌的今天,环境权作为一项世所公认的人权,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人们的广泛关注。近几年重大环境损害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COP15),在备受世人关注的情况下,艰难地完成了会议议程。由此可见,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强化环境保护义务已经迫在眉睫。其中,作为环境损害救济的环境损害赔偿更是值得人们高度关注;因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负外部性,从而达到降低环境损害的经济性、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企业社会

  • 标签: 环境损害赔偿 侵权事件 环境权 社会责任论 污染者 世界气候
  • 简介:读者来信:2004年我出版了一本原创性图书。××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一书中抄袭了我书中的18000字,该书印了6000册、共90000字、定价15元。我知道××出版社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应当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但我不知道应该赔偿我多少经济损失。请指教!

  • 标签: 损害赔偿额 应当 侵权 主张 作者 经济损失
  • 简介:<正>一、引言在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和与船舶所有人地位类似的运输方对索赔方提出的海事赔偿请求享有责任限制,又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这一制度,如果船舶在操纵或营运中造成损害,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类似的其他人可以限制其总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限制通常被称为"综合责任限制"。在很早以前,这一制度

  • 标签: 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 海事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 海事法院 谨慎处理
  • 简介: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是一种性质待定的损害赔偿方法与责任形式.对过失侵权来说,法定赔偿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赔偿;对故意侵权来说,法定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基于这一分析论证,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朱丹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

  • 标签: 法定赔偿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 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上由来已久,已显示出它独有的效力。而在中国,其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无论法律规定抑或司法实践,均非普遍现象。知识产权领域也是如此,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远称不上成熟。这对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十分不利。可喜的是,人们已开始关注惩罚性赔偿问题。

  • 标签: 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权损害 保护知识产权 版权 司法实践 法律规定
  • 简介: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审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是否符合WTO及其TRIPs的最低要求,是当前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当务之急。TRIPs总则、第1条及第45条中的有关条文对定额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WTO成员应当恪守的。为此,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都因此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笔者理解,TRIPs关于定额赔偿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标签: 赔偿制度 TRIPS 知识产权立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司法
  • 简介:<正>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保险法》中是一项颇为重要的制度。该制度的运用促进了美国保险业的诚信经营。我国保险业面临的诚信危机,已严重制约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因而分析借鉴美国的这一制度,对完善我国的《保险法》,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可保性 美国保险法 责任保险 可保风险 责任形态
  • 简介: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的概念源于英美法,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①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立法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侵权责任法》中有限的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类型针对的都是人身损害,未见在财产损害的侵权类型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没有进行特殊规定。

  • 标签: 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合理性 损害赔偿 侵权类型 侵权责任法
  • 简介:侵害著作权案件中,法定赔偿是最常用到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然而法定赔偿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依据的首要因素是涉案作品的价值,同时根据侵权性质及严重程度来综合确定。此外,确定法定赔偿要考虑到侵权人的生存空间与行业发展,并在不同地域之间体现出合理差异,但最低应不低于权利人正常的维权成本及正常许可使用费用。

  • 标签: 著作权 法定赔偿 利益平衡
  • 简介: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权(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权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人身权 司法实践 法律 侵犯 《德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