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任,但由于认定标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法院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资料时不当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从而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消极情形。这种现象或许是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性质所致,或许也存在滥用这个拒绝理由的嫌疑。为此,未来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民事证据标准。
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该安排立法根据明确,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且突破了过去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狭义的层面推进到了广义的层面。从内容上看,该安排比较全面地确立了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基本规则,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互相尊重司法权和刑事管辖权的精神,对于大陆与港澳特区乃至台湾地区开展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