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因而使罪名法定化。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经过对罪状的分析获取罪名。在刑法修改中,罪名法定化的呼声甚高,但新刑法仍然未能实现罪刑法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学理概括,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罪名。从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出版的各种版本的新刑法论著(我已经见到不下10种)来看,罪名概括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众说纷法。为此,迫切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加以研究。本文试图对罪名问题提出本文的一己之见
简介: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家事事件程序交错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通常有三种情形。家事诉讼与非讼的集中交错以裁量权和对审权为中心。家事审判职权主义的特征使它与非讼程序有着某些相统点,因此家事诉讼事件可以一定程度的非讼化。
简介:从历史的角度看,没有哪一项法律制度像所有权这样承载着极为厚重的人文价值。人类社会从蒙昧时期、文明时期发展到近现代社会时期,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原始的财产支配到个人人性乃至社会整体的精神解放、从等级身份制条件下的公然不平等到形式主义的人人平等、从近现代的绝对所有权到现代社会兼顾实质平等的所有权这些重大的法律价值嬗变。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是法律体系的核心目标,而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只有从认真对待民众的自然权利的角度入手才能够真正予以理解。在我国,解放民众所有权上的制度和思想桎梏、建立科学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制度,应当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共识。
简介:WTO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推动了国际经济的发展,多年来的国际经济实践证明,WTO制度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原则。但是,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形势迫使WTO制度进行调整,根据WTO的基本职能规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制定新一轮协议,是WTO要达到的目的。2001年以后,WTO组织的谈判议题不断增多,涉及的事项有:非农产品关税、知识产权、农业、服务业、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争端解决、补贴和反倾销等。这些谈判议题都是国际经济法律中被密切关注的重点。新一轮谈判要达到的目的是有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有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
简介: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