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凸显了法律人格边界模糊和结构性不平等加大等问题,须在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层次上才能有效处理。主体性原则是现代法权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自由原则"的核心原则,以及"理性原则"和"人文原则"两个基础原则。网络空间的发展,开显了更高层次的人类自由——"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路径,同时也面临"消极自由"受到侵害的现实威胁,二者构成自由理论的内在矛盾。网络空间的层次性,错开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直接对立;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要求确立网络隐私权在落实主体性原则方面的基础性地位;网络空间的系统性,要求强化对算法的审查和监管。
简介: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体现为在执行程序中司法机关公权的运用与当事人私权的协商自治的二维博弈,是公权力运行下对私权自理的适度干预与宽容。协商性正义的内涵指代的是在强制执行中肯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尊重权利自由处分,但该固封在纸面上的权利却因义务人的拒不履行、拖延时限或恶意转移财产等致使权利人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利救济途径显得过于单一。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应当赋予执行和解协议该协商型正义理念新的内涵,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作出法理探微与合理诠释,从而遮断并突破“一事不再理”与“禁止重复审判”原则的限制。
简介:<正>国际河流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问题之一。从中世纪开始,欧洲国家关于国际河流签订了很多条约,形成了早期的国际河流法规,或称国际河流法。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国际河流的划界和管理规则。1815年维也纳公会宣布欧洲几条主要国际河流实行自由航行的原则,以适应当时扩大贸易和货物交流的需要。在1885年,又将自由通航原则扩大适用于非洲的主要河流,为殖民势力进入非洲内地提供了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河流的利用逐渐转向水力开发和工农业用水,各种规则也随之更加完备。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河流制度和法规曾遭到严重破坏,在战后重新进行了调整。
简介:相互承认是欧盟金融服务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各成员国共同作出承诺,以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基础相互认可对方成员国的金融监管规则,对跨境金融服务开放本国市场并适用母国的监管规则,相应的监管责任也由母国予以承担。其基本精神是消除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进管制竞争,从而自发地形成最优的监管标准。相互承认原则的确立与欧共体金融业一体化方法的转变有着密切联系,其普遍推行也是这种新的一体化模式成功运用的结果。就制度设计而言,相互承认原则具有不完整性;就实施效果而言,其在促进管制竞争、实现服务自由方面的价值目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简介:通过对英国公司法及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明确三个决定"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判断标准的主要因素,即法律理念、利益集团的游说及法庭的专业审判能力。但是我国并不适合采用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判断标准,英国公司法相对严格、保守的司法进路更具借鉴意义。
简介:合理期待解释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特殊解释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但亟需明确其适用规则。合理期待原则应平等适用于保险消费者,不应排除对老练被保险人的适用;应适用于包括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在内的格式条款,但不应适用于个别议商性条款。对于“期待”之判断应考量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引起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包括保单以及保险交易中的误导行为。对于合理期待中“合理”之标准应考量被保险人之老练程度、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单语言是否符合目的以及缴纳保费的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适用位阶上,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应当与一般解释原则同行,而非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简介:信赖原则作为一种典型的分配注意义务原则,在过失责任的认定、分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存在发展亦有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本文对信赖原则及其发展、信赖原则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在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的体现以及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与界限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目前责任认定存在由公安机关主导,法院的审判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的弊端,指出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可由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而无须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情来具体认定。应该在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有限度地、慎重地适用信赖原则,以免信赖原则轻而易举的成为加害者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简介:<正>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违反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2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违约的,他们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里贯彻的是过错原则。《经济合同法》不仅在认定违约责任方面,而且在承担违约责任上也坚持了过错原则。如《经济合同法》第17条关于产品价格问题,立法上规定了在国家价格调整时,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以惩罚违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