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制约无力是造成司法人员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腐败和权力相伴而生,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上下下对司法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司法人员不会犯法,或不会明显犯法,缺乏监督或自觉不自觉地放松监督。二是监督机制不全,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导致行为的随意性。有的虽制定了监督制约措施和方法,但缺乏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有的借口司法机关工作特殊,工作缺乏透明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因此,工作中不能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办事,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职权、佝私枉法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放纵作用。三是执法部门领导护短。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违法苗头未能引起足够
简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论述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人民的生活方式”、“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以及“居民的宗教、性腐、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考察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它无疑是美国国家政制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互动作用的结果。同时,司法审查反过来又从一个更深的制度层面上使这种互动、契合的程度得到了加强。尽管司法审查的作用已被证明是相当有限的产但它仍以其所内涵的违宪审查思想及其对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性保护特征而有着巨大的域外影响。司法审查学说也由此被称为对世界政治理论的独特贡献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域外影响力在我国也有着相应的体现。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