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5月26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50周年即将到来之际,江苏省副省长、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连珍、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王斌泰、省政法委副书记吴晶及省各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40多位失足孩子的妈妈与热心帮教失足青少年的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厅长陆云泉、监狱管理局局长张苏军的陪同下,来到省少管所慰问常年在这里辛勤工作的管教干警,并以
简介:本刊第一期发表案例分析以后,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热烈欢迎,纷纷来信来稿,积极参加讨论。我们相信,由于大家的关心与支持,“案例分析”这个专栏是一定能够办好的。为了活跃法学界研究问题的气氛,提高法学理论与政策业务水平,我们期望全国各地同志继续踊跃投稿。稿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一案一议,观点明确,论据有力,文字简练。从本期起,我们将本着择优采用的原则,陆续选登各种不同观点的来信和稿件,以供大家参考。
简介:墨家所代表的“农与工肆之人”要求改变春秋战国之际纷乱的局面而走向一统,因而提出“尚同”,在政治层面上要求一个绝对权威的专制君主作为新统一秩序的象征。梁启超和郭沫若曾就墨子这一思想是否为民约论各持己见,后来的学者仍聚讼不已。君主专制是墨子尚同说的本质,这与民约论所崇尚的平等、自由、人权等近代政治的思想精髓有着天壤之别。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共同构建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效力规则,其仅以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为可诉事由,忽略了意思表示瑕疵、表决权行使瑕疵和决议机关权限瑕疵等因素对于决议效力的影响。公司决议固然有其独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但效力规则的制定却不可完全另起炉灶;而是需由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出发,再纳入决议行为在行为结构和组织法因素上的特别考量,加以有机结合。股东大会可撤销之诉的诉讼事由也应当跳脱内容与程序的二分,遵循上述思路重新加以梳理和检讨。
简介:经济分析意见在反垄断诉讼中的涌现体现了技术权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反垄断法独特的知识构造也为经济分析意见提供了适用空间。当然,考察我国制度现实,经济分析意见尚无明确的证据法定位,相应的证据规则尚付阙如,这难免造成反垄断讼争中技术权与审判权的抵牾。而考察经济分析意见在域外证据法上的历史演进,专家证据制度应当作为适当归宿,为经济分析意见的规范化提供规则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构建经济分析意见的可采性规则,为法官采证提供科学的标准。具体而言,经济分析意见的采证应当坚持专家适格规则、可靠性规则以及相关性规则。
简介:众所周知,可仲裁性的实质与公共政策相关,可仲裁性问题归根结底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一项争议依据某国既定法律能否提交仲裁程序解决取决于该国法律所确定的公共政策。缘于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theMagnaCartaofFreeEnterprise),其对维护经济自由与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如权利法案保护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要性,由反垄断法产生的争议与市场竞争利益密切相关,更与国家管理市场、维护竞争秩序的公共政策息息相关;
简介:梁丽案件中当事人的自相矛盾,源自传统民法在定位遗失物的权利结构之时,严重忽视了如下事实:即无论拾得人还是所有权人,在遗失物问题上都存在严重的有限理性。这一疏忽导致民事立法对当事人施加了大量的无谓成本,也助长了刑法界中对此类行为动辄归罪的不当倾向。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的判断具有体系上的合理性,但其实际体现了如下不当预设——即国家对遗失物的控制要比个人更加稳妥和可靠,这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且会因严重违背民众的一般认知而引发不必要的非议与反感。立法应当放弃以权利性质来定位权利效力的陈旧进路,转而以把握权利归属过程为核心,明确具体当事人权利的具体内容。
简介:“法治是什么”这一命题对于法学学者来说是一个宏大且困难的题目。法治是现代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治理模式,西方法治思想随近代思想、政治革命产生以来,备受学者与政治家们的青睐,现今多数的法学研究都可归结到法治上来,法治本身的界定问题自然是一个宏大理论,其难度不言而喻。更让人不知所措的是,法治的概念界定问题在中国讨论了一个多世纪也不曾盖棺定论,“即便在标榜法治传统的西方,亦不曾有过一个公认的定义”。
简介:本文将对法律文化类型研究代表性人物梁治平教授的观点进行分析评判。众所周知,梁治平教授有关法律文化的观点在前后期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因此,我认为对梁治平的学术观点展开评判之前,有必要对梁治平的前后期学术观点进行梳理。
简介:随着人与自然的危机日益迫切,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面对可持续发展的第一波冲击,现有法制必将做出回应性重构.为此,当前法制建设的关键,是把可持续性发展作为一切法律活动的出发点.中国法制的可持续现代化,必将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纳入到立法、司法和守法之中.
简介:一、研究背景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改革以后,农村权力结构变化,利益关系增加,村民观念改变,农村纠纷的数量较以往有大幅度的上升,性质和以往也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农村纠纷的解决开始更多地进入中外学者的视野。
简介:【问题提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如何确认受害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要点提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认定不应单一地采取户籍地或是居住地标准,而应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受害人的身份,进而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妈妈看望孩子”——张连珍副省长率队赴省少管所开展主题帮教活动
梁燕光应负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墨子“尚同”论辨析——以梁郭之辩为切入
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效力规则的检讨
论经济分析意见及其可采性规则--以反垄断诉讼为视域
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
遗失物的财产权结构——重新反思梁丽案件
“法治转型”的历史中探寻法治之路——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读后
“传统”的进路:法律“文化类型”研究视角的转向——《梁治平自选集》读后
可持续发展与法律价值的完善——中国法制可持续现代化的路径探究
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资源与可及性以湖南一个村落的研究为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何XX、梁XX诉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