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而与此同时,各地频频报道一系列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往往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讯问手段;而这些非法讯问手段的存在根源在于我国“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的弊端;“抗辩式”侦查讯问模式的构建,意在增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制衡在讯问程序中对侦查人员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基本权益。
简介:诉讼标的作为学理上的概念,从其本质机能上讲,具有'体系概念'和'指示概念'的两面性。日本的著名的诉讼标的(诉讼物)论争就是从其体系概念的层面展开的论争。但经过多年的论争发现,没有哪一个诉讼标的学说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故,日本民诉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于诉讼标的的研究方向转向于研究解决个别问题。从日本样本来看,对体系性诉讼标的之研究正在逐渐固化、淡化,诉讼标的概念在具体问题解决上的相对化(指示性)机能逐渐被接受,体系性诉讼标的概念正在变成一种解决问题时的思考工具。诉讼标的概念是与其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民事裁判制度共同发展的,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有不同的机能和含义。在我国现有语境下,如想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首先应对诉讼标的概念的本质机能有清楚的认识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标的识别之各学说进行选择,进而构筑中国化诉讼标的理论之全景。
简介:<正>自从1998年美国在StateStreetBank&TrustCo.v.SignatureFinancialGroup,Inc案中确认对商业方法发明给予专利保护之后,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一方面原因是经济的全球化使得许多国家的经济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都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很难说这是一个国家自己的事情,因为对于专利法保护范围上的一个新的突破会引起在技术、经济上新的竞争因素,尤其是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使得这一因素对于其他国家的影响更大;另一方面原因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与计算机程序专利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是不可分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
简介: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简介: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及能力加强,接触性检材在现场提取检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现场接触性DNA在案件侦破中发挥的作用也日渐明显.由于人在接触物体后,会在物体表面留下相应的微量接触性DNA,对这类接触性检材的检验分析是目前法医物证检验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对接触性检材的现场发现、前期处理及DNA的提取方法、扩增方法、电泳以及结果分析等方面对其检验研究进展综述.希望能够为侦查实战工作在接触类检材的现场发现,提取以及成功检测分型方面提供方法和思路.展望:首先,关于接触性检材的分类按接触物体表面质地分更为合理,因为潜在DNA转移的发生,与物体表面质地及样本的湿度密切相关,而且检材的表面质地很大程度上影响实验者提取方法的选择;其次,现勘人员应该及时出现场并且能结合案情科学地提取、包装并运送检材;再次,我们在处理接触类检材必须做到检验时突出重点部位、选择合适的检验策略与方案;最后,根据接触性检材的检测结果下鉴定意见时应十分谨慎.
简介:专断医疗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权,所以,基本上不受容许。依据医疗伦理原则,医师实施侵入性的医疗行为前,应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思,必须以病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是,某些例外的情况,如病人昏迷而不能自主决定或病人所作的决定不合常情而可能危及生命时,医师也许要采取专断医疗。这种情况下的专断医疗,在刑法上是否要加以责难,有讨论的必要。以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为例,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如果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违反其意思而输血,刑法上不能评价为违法。因为,在“防御性医疗”当道的情况下,懂得自保的医师只要迎合病人的决定,既可以快速了结医疗案件,又可以免除法律争端,何乐而不为?唯念念不忘救人的善良医师,才可能作出违反病人意思的医疗决定,刑法不应苛责此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