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间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间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间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
简介:现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改进仲裁程序、完善仲裁制度、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仲裁理论与实践有了长足的发展,一些仲裁机构纷纷修订仲裁规则,采纳先进仲裁理念。经过多年的努力,贸仲自身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贸仲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当前形势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更好地满足仲裁使用者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对仲裁服务的要求,保持贸仲在仲裁服务市场上的优势,有必要与时俱进,对贸仲仲裁规则进行修改。
简介:临时仲裁尚未得到我国仲裁立法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以及商事主体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权益维护都有着一定的消极作用。《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制定的宗旨在于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企业之间的经贸纠纷,为了更好实现其目标,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具体可以在借鉴《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内容设计。
简介: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继《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后又一重要的全球性统一时效法文件。二者在制定背景、法律性质、具体制度、适用途径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反映了晚近时效立法的国际趋势,在整体上更为先进。但在某些特殊问题的处理上,《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的规定却更为细致与合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能否有效地推动时效期间制度的统一化,有待实践的长期考验。
简介:本刊特约记者:王生长副主任,您好。我们的读者注意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近发布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制订这个规则的有关背景?王生长:随着我国社会主议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逐渐加快,金融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业逐步全面开放,我国的金融业又进入了一个
简介: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有义务逐步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中国政府将深入开放中国金融市场,而且向外国金融机构开放中国金融市场的承诺是超乎寻常的广泛和深入。外国竞争者带来的不仅仅是效率和先进技术,相应的风险和危机也随之潜入国内金融市场。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合理规制和有效监管为前提。外国金融机构的涌入亟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管辖权及国际监管合作方面作相应的调整。本文首先讨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然后详尽阐述人世对中国市场的开放要求,其次深入分析执行人世承诺过程中所面临的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最后,本文将对中国及欧洲相应的经济和法律现状进行比较,试图对不同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出评价以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简介:【裁判摘要】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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