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关系是强制关系。强制性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民法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法律关系。民法之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行为后果的移转选择资格。权利之效力即权利之权能。债权效力是受领、请求、代位、撤销、选择等行为资格,不能概括为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平等特定人之间,一方可决定另一方是否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即民法之债,一方可决定是否为另一方请求之特定行为的关系非民法之债,实际上已互为不特定人关系。自然债无强制力,是人情债,非法律债。抗辩权是对抗给付请求权瑕疵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概念不能成立。对抗无权请求只须抗辩,无须行使抗辩权。无权请求已明时,被请求人之抗辩只须拒绝给付,无需其他表示。
简介: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离婚制度的完善。本方从四个层次出发探讨离婚法定条件。第一层次阐明了此次修改后基本状况,第二层次分析了修改后离婚法定条件的优势,体现了尊重人权,顺应国情,加强了操作性;我国已初步形成详略得当的婚姻法有关离婚法定条件的框架,使其成为一次名符其实的修订完善法律的典范,第三层次从现在婚姻法中的瑕疵出发,并在展望未来婚姻法的前景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不足;理论上无依据,使得婚姻法离婚法定条件缺乏有力的理论根据;法条中的逻辑重复,有损基本法严谨洗练的气度;对于弱势群体,缺少必要的关注,使他们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不到司法救济;在法定条件修改以后,操作上容易了一些,但由于在如何运用证据方面,尚缺乏有力究整的规定,国此这是一个空白地带。第四层次,针对相应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完善的方法以弥补空白。
简介:造成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本罪追诉程序的启动上往往单纯依靠某一种追诉模式,未能将自诉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各自优点结合起来,以实现优势互补。在实践中还应该考虑打通二者之间的适用壁垒,实现双向的合理转化,以便于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提高司法效率,保证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