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新刑法中增设了单位犯罪,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但是,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束缚,对单位犯罪构成要素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认识不清,操作困难.在定罪和量刑上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构成的基础。无明确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则丧失实质内容。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物质承担者。何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越位、机关、团体霎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简介: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反映出“家长制”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有些县级以下的科级、股级单位的“一把手”,习惯于将人、财、物大权集于一身,副职的分管实际上成了“非管”。一些书记、乡镇长以跑项目为名,外出“一把钱”,回来“一把票”,至于这些钱是做了何用,大多数会计问都不敢问,因为他们的“饭碗”是端在“家长”手里;有的领导甚至年终才把条子交给会计,让其“变通”处理。至于有些企业的厂长、经理,则更具有“绝对权力”,他们所谓的“厂长负责制”,是以对企业负责为名,而大搞以权谋私。针对“家长制”产生的腐败问题,当务之急当然是加大案件查处的力度,从治标上“下猛药”,再就是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