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
简介:校园安全问题是美国教育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即便在同一所中学,学生对校园安全可能也会有不同的体验。与女生相比,男生的人身安全感较低而社会-情感安全感较高。与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相比,非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更加缺乏人身安全感,而在社会-情感安全感方面差别不大。与参加课外活动的学生相比,不参加课外活动的学生虽更加缺乏人身安全感却享有较高的社会-情感安全感。对于学校物理环境评价较高的学生,具有较高的人身安全感和社会-情感安全感。对于不同母语和年级的学生而言,学校物理环境对他们人身安全感的影响不同。与之相似,对于不同性别、年级、种族和课外活动参与情况的学生而言,学校物理环境对于他们社会-情感安全感的影响不同。学校物理环境对美国中学生校园安全感影响之实证研究结论对于我国校园安全建设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