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储户陈某在魏某(魏某于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28日担任某银行行长职务,2013年3月1日被免去行长职务,2014年8月27日离职)提供上门服务的情况下将款项汇至案外人的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共230万元。事后陈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某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某银行称魏某行骗与银行无关,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给付购买理财产品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龙岩中院。龙岩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