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简介:在形式和构成要素方面,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与传统的契约论很相似;但是在内容和论证方法方面二者却大相径庭。在资本主义发展黄金时期,罗尔斯的契约论同样没有摆脱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社会契约论在历史上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它可追溯到斯多亚学派时期,但充分发展在16-17世纪以后,它的本质是近代思想家对国家起源的合法性的证明。契约论一般以自然法为基础,自然法即实际是一种运用理性去发现的、有关人类权利和社会正义的一套价值体系。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理性主义和对正义、道德的强调。罗尔斯通过“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精巧设计,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契约论,更抽象地形成自己的“新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