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所谓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束缚下被迫自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尽管民法属于自治法范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最终可归结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效力确定、规范配置、司法识别及适用解释等基本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个体之于社会、市场之于政府、私法之于公法的优位性,才能切实更新立法理念,科学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人像和立法方法。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维护形式平等,推动实质平等;保障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交易与婚姻家庭安全;确保个人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提升经济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法律价值基础。
简介:<正>一、原始主义是一股世界性文化思潮。它是以推崇原始状态下的本真、批判文明带来的痼疾为其特征的。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信仰进化论的社会观,认为历史是沿着直线发展的。从原始的采集——狩猎社会到农业社会再到工业社会,每一个历史阶段的跨越都意味着一次进步。在这种世界观的支配下,“原始”不啻是“野蛮”与“愚昧”的同义语。然而,原始主义却从截然不同的思路进行文化反省,力图证明人类在得到的同时也失去了什么,每一次进步的同时也隐伏着某种更大的危险。因此,原始阶段并非一片混沌与黑暗,相反,返朴归真倒是补救现代文明种种缺陷的药方。早在十八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