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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预付款项不予退还'内容时,其属于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如若消费者无正当理由地单方终止消费,并造成服务提供不能履行时,应依服务合同上的价金风险负担规则,肯定经营者继续享有报酬请求权。在合同约定消费者应负受领配合的义务时,消费者拒绝受领的行为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定上,应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调节。在评价拒绝受领行为的法律效果时,应将价金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区分考察,不宜混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的运用,仍然亟待加强。本案裁判虽有较大偏误,但亦有可肯定之处,同时遗留下诸多问题有待将来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 标签: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 请求权基础 拒绝受领 风险负担 格式条款
  • 简介: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所创立的“庄丰源案规则”——“1999年人大法”仅构成对基本法第22条第4款与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有效解释——引起诸多批评,并被认为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实际上,这些批评意见对“庄丰源案规则”的效力及其象征意义有所误读,也不必要地强化了祖国大陆的法律传统与香港地区普通法传统之间的对立。人大法制度作为基本法体制之下两种法律传统的连接点,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种新的法律地位,因而容许并要求其在与香港普通法传统的互动中发展出独特的法律解释模式,而这种独特的法模式与“庄丰源案规则”是相容且相互促进的。

  • 标签: 庄丰源案规则 香港终审法院 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方法
  • 简介: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 标签: 履行期间 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利息
  • 简介:在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是否允许最初转让人直接向最终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也即进行中间省略登记,有关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学说见解不一.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不承认中间省略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创设最终受让人对最初转让人的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在公法和私法方面会带来很多负面后果.对于最终受让人的登记请求权,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加以保护.

  • 标签: 不动产 链条式交易 中间省略登记 土地使用权 连环买卖
  • 简介:目次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二)争点(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二、案例评析(一)本案判决思路(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1999年7月20日,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833446.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此后,四川港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已生效判决要求四川港招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同时认定因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2006年

  • 标签: 代物清偿 现实受领 债权人代位权
  • 简介: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账户质押担保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则肯定这一金钱质押担保方式。但该条规定除了固定账户质押外,是否适用于浮动账户质押情形,以往司法实务认识不一,学界意见分歧。本案判决认为,浮动账户质押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之要求。这一裁判结果不仅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也符合动产质权之占有公示方法。但本案判决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实账户质押情形。

  • 标签: 浮动账户 账户质押 特定性 公示性
  • 简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 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
  •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

  • 标签: 物业服务 给付 第三人侵权
  • 简介: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当事人权益 民法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