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对赌协议集中体现了投资者利益与公司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博弈。首先,对赌协议本身系回应投资具有的极端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等风险而产生,既解决公司的融资难题,又能督促、激励公司创始人妥善经营,实现双赢。其次,表面看似公司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公司的创始人是基于理性的商业判断,自愿、真实地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接受对赌协议,即使后来的商业经营中公司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甚至倒闭,那也是公司创始人必须承受的商业风险。最后、即使对赌协议存在使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可使公司利用来进行欺诈性转移、导致公司资产不明晰、不稳定等弊端,这些弊端最终落脚于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即使存在这些弊端,也可以通过分期出资、强制信息披露等机制去防控。因此,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是对赌协议应当有效。应当将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区分开来。一方面,对赌协议应当有效;另一方面,在承认对赌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对赌协议的履行问题应当回到个案,接受资本维持原则的考验。如果对赌协议的履行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清偿能力,司法有必要进行对投资者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加以平衡,对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进行相应力度的调整。
简介:摘要私募股权融资起源于国外,在20世纪90年代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但是真正被大众熟知是因为2005年蒙牛乳业与摩根士丹利对赌成功。在这之后,私募股权融资迎来了热潮,而且在这段时间内,国内资本市场不断完善,私募股权融资方式出现了更多的发展可能。但是我国目前对“对赌协议”的立法规制不尽完善,不利于经济发展及商事交易。本文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运作模式和风险防控机制。当前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定义内涵、类型、合法与否等方面,缺乏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运作模式缺少深入调研,本课题在夯实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将结合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运用的具体案例,分析其究竟如何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明确其价值,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简介:摘要:对赌协议是一种商业主体之间通过对未来经营、决策及风险进行权利分享和义务承担,进而达成契约。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有关股东之间所签订对赌协议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对赌协议本质上仍属于合同,故应当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调整,只要满足合同法定的有效的情形,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协议。但是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对赌协议中通常规定在目标公司在达不到约定业绩目标或特定条件时,投资人享有的要求目标企业股东,甚至是目标公司回购的权利。在实践中,由于对赌协议所设置的对赌条件的多样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难点,由于对赌协议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所以法院裁判过程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存在,特别是有些对赌协议并不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违反有关行政部门规章禁止性的规定,如何认定该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统一。本文将通过对国内首例上市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案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对赌协议违反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