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要求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是人们受自然规律约束而提出的一种经济法则。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我们的祖先约在二千年前就意识到了;欧洲从十三世纪至本世纪,在森林经营中得到验证,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学说体系。清朝末期相继从日本、欧美教材中引入这种学说用于农林教学,一直是我国森林经理学的主要内容,即使是本世纪三十至五十年代,国外有些林学家为了适应工业发展,对之持否定态度,也未尝影响我国传授。建国初期,国家林业机构的领导,都是具有这套学说思想的林学家,在制订《护林条例》、《封山育林》、《合理采伐利用森林》等一系列方针时,自然体现了森林永续利用的原则,并且收到较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