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几个干扰因素表现为:1.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违背中央指示,过问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命令法院照办;有的地方党委政法委在协调政法机关关系的名义下,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讨论具体案件,对案件定罪量刑作出决定;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独立审判横加干涉,等等。2.有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滥用监督权,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批条子、下指示、指令汇报、调卷审查等方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决定撤消法院的判决,指令法院再审,等等。3.有的地方政府首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强令法院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如不听从命令,则以人、财、物为要挟手段,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等等。4.有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无权独立作出决定,要经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高的法官来审批案件。其法律根据是我国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没有审判庭的独立审判,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5.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延续下来的行政做法等弊端,再加上法官素质不高.都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
简介:隐私权是我国法律规定要予以保护的一种公民权利。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公民享有的隐私权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公民享有的十项隐私权
简介:文论失语和“重建中国文论话语”曾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热点论题之一。何谓“失语”?如果说“失语”指的是“同一指涉领域中语言共同体的瓦解局面”,那么失语失去的只是集体话语的独占性,凸视的是个人主义的缤纷视野,这并不是一个坏的“失语”局面;如果说“失语”指的是“异域新说”导致的“眩惑与迷失”,那也只是一种知识更新过程中必然导致的短暂的心理不适,并不具有文化深度的探讨价值。显然,当“失语”已然变成一个文化讨论热点时,“失语”就不仅仅指向这样一些表象的文化冲突,“失语”显然包含更深度的文化背景,并由这个文化背景决定失语的文化所指意涵。陈洪等人这样阐释“失语”。
简介:近年来,“互联网+”已经在行政力量与资本力量的竞相追捧、合力推动之下,成为一个具有实体性表征的热门概念。按照产业界与学术界对这个流行概念的界定和描述,我们可以将“互联网+”大致理解为,依托蓬勃发展的新兴信息传播技术,实现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无论“互联网+”的广泛流行在多大程度上得益于媒体推波助澜的造势行为,这个概念确乎已然可以用来命名我们这个时代的某种意义重大的社会变动趋势。本文将着眼于“互联网+”时代的媒介融合,着重探讨这种媒介融合对于文化消费者的赋权与形塑,进而讨论获得媒介赋权的文化消费者与经历数码转型的文化产业之间的博弈关系,及其对于当代流行文化样态的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