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
简介:2月10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这是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和我省新一届政府组成后,地税系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于全省地税系统深入学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地税系统干部200余人参加了会议,辽宁省副省长鲁昕同志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鲁昕副省长强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依法治税,扎实工作,使地方税收工作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载体。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辽宁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做出贡献。鲁昕同志指出,依法治税重在治官,重在治内。各级地税机关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