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一镒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的顺序,无疑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新征法管地在“税款优先原则”上立法精神不够清楚,思想不够明晰,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所谓的“税款优先原则”在相关法律条款的制约上大打折扣,且极易造成执法上的偏差。现笔者结全实际案例,谈变自己的看法。
重庆税务
2001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