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按:1996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楼,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举办了《当代中国治理犯罪研讨会》,雷洁琼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领局长罗辑等中央政法机关负责财志以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界许多著名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雷老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中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在组织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宣传普及方面,做了大最细致的、深入的工作,充分发挥了犯罪学理沦研究的作用。与会其它领导同志及专家学者均就如何打击,预防,改造犯罪作了有益的探讨,现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教授,副会会长阴家宝教授在会上的发言予以发表,读者。一严峻的犯罪现实,迫切要求加
简介:现行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不仅对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担责,而且应对其审判业务负责,针对审判业务责任又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类要件构成。基于现有规范体系而采取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可以防范结果中心主义倾向和对法官裁判行为的负激励效应。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限度,取决于对法官审判职责内容的解释。证据裁判原则统摄下的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和效力,决定了法官对事实问题承担审判责任的范围。证据规则按其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它们为法官的事实认定工作设定了不同的要求,应当据此认定对法官追责的主客观要件。该解释学路径可以在现有体系内使错案结果责任转向证据裁判违法责任。
简介: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比较分析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进行职业训练,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别。目前,世界法律教育制度中的职业训练,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xtor)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简称P.C.LL.)模式,即简称P.C.LL.法律教育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台湾省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所(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美国的1.D.法律教育模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法律学院的学生都是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