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简介:中国加入WTO相关文件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是一种歧视性的、变相的“灰色领域措施”。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既然WTO法律体系中协定或规范之间存在明确的等级关系,当载有特保条款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与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发生抵触时,理应适用上位法优先规则。特保条款在实践中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其症结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国际社会对市场经济尚缺乏统一界定的情况下,任何单方面的国内标准难免有失公平、公正和合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的认可,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似乎存在着提前终止的可能性,尽管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简介: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一国(或地区)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只要把这一定义稍加改动,我们便可以得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保护中,一国只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不保护依他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这就是“版权和工业产权独立性原则”。从这一意义上,即使说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在国际保护中体现的特性也不为过。一知识产权产生时期的地域性虽然在今天地域性已被公认为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下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就会发现历史上在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曾长期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以侵权之债为例,这一领域长期奉行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