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客体地位,但网络虚拟人格的固有部分保护容易被忽略。在个人网店的名誉被侵害的情况下,通常只能主张经营者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至于游戏人物的虚拟人格的名誉以及操作游戏的自然人的名誉,在特定的能够识别并将二者联系起来的群体中,可看作是重合的;在其他情况下,二者被视为不同客体,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名誉的侵害,视为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不同的客体。网络虚拟人格的保护方式有二种:一是把虚拟人格归为虚拟财产,从而使虚拟人格被自然人人格吸收,这也是目前《民法总则》体现的保护方法;二是承认虚拟人格的准人格性,让虚拟人格和自然人人格一定程度分离,在虚拟人格商业化过程中弱化其人格属性。
简介: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已被《民法总则》列为民事权利,但其权利性质仍不清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见解,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何种路径对其加以解释、描述和表达的分歧。对此,讨论的重点不应停留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这一纯粹的概念性问题上,而应转向具体的规则适用层面,并将后者的结论作为前者的讨论前提。从规则适用的角度考察: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上,债权说与物权说的解释力不相伯仲;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上,债权说也仅比物权说略逊一筹;而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变动上,尤其在无权处分及多重让与的场合,物权说的解释力则明显强于债权说。因此,从规则适用的逻辑融贯与简练上考虑,应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物权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