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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龙岩市)黄家焱认为: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管是正式工,还是合同工、临时工、试用工,都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的精神,

  • 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 多样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筑企业 律师事务所 《刑法》
  • 简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宪法学上的一个基本命题,受到多方宪法主体的影响。由于宪法基础的缺失,我国央地关系的协调呈现出了较多的非理性色彩。为此,就必须透过多方宪法主体之间的博弈与互动,理解和把握央地法律关系的实质和全貌,在宪政层面上实现央地间的规范性分权,构建起制度化的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机制。

  • 标签: 央地关系 宪政分权 宪法主体 利益博弈
  • 简介:当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凌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职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房价仍然高企,对有“刚性”购房需求的民众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且房地产经济泡沫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旨在探讨房价高企的根本原因,解读当前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并就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 标签: 房地产分税制特殊金融市场合理化
  • 简介:"加多宝"、"王老吉"事件,表明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自我混淆的现象。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不同,自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审视商标法可见,自我混淆的损害并不属于传统商标法求偿的范围。鉴于我国商标法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可认为消费者是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因此,可就目前的商标法作出一定的调整,容纳自我混淆侵权行为,赋予消费者对自我混淆的求偿权。

  • 标签: 自我混淆 混淆可能性 社会规划论 消费者利益
  • 简介:国际私法的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注重相关实体法的具体内容,而不像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那样强调立法管辖权的选择。12世纪意大利后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阿尔德里克的“结果选择理论”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早期形式,20世纪美国著名冲突法学者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说”则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理论的典型代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的实质在于法的确定性与公平性之间的矛盾。在调和两种价值追求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德国1999年《民法施行法》修正案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相比更加有效。

  • 标签: 国际私法 法律选择 实质主义 形式主义
  • 简介:我国商事立法应顺应时代潮流,整合维度定位,适时构建商法体系和商法制度。商法构建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导致商法国际化的趋势为背景,探讨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进而分析我国商法的现状,并时我国商法架构模式进行研究。

  • 标签: 构建 商法制度 商法体系 立法模式 全球化
  • 简介:合并会计报表作为会计三大难题之一,会计界对其研究一直方兴未艾。本文首先阐述了合并会计报表理论在我国的发展,进而通过对各种合并理论的比较,得出各种方法的优劣,最后得出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的选择方案。

  • 标签: 公司合并 合并会计报表 比较
  • 简介: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众多疑难的价值判断问题让立法者难以选择,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能为民事立法者提供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向,指导立法者进行更合理的利益考量和规范设计,有利于减少争论、提高立法效率。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分为三类,而民法价值目标冲突的评价与选择是其中之一。所有民法的价值目标可归结为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对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目标,在当下我国立法者应以"效率优先,兼顾最低限度的公平";"安全优先,保障最高程度的自由"的排序作为价值选择活动的指导原则。

  • 标签: 民事立法 技术因素 价值因素 民法价值目标 冲突与选择
  • 简介:准确认定犯罪主体,是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对循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因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使刑法理论和实践上均存有较大的争议.从微观结构上,本罪主体资格内在的逻辑构成要素可分为身份要素、事实要素和权力要素三个方面事实特征,据此以准确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

  • 标签: 循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主体 逻辑构成要素
  • 简介:宏观调控法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相机抉择行为的法律。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以实现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了达成这一目标,维护政府信誉是关键,只有守信政府发出的宏观调控信号才会被公众采信,进而产生政府所希望的预期,从而作出政府所希望的反应,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在于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保证、约束政府信守承诺,或者在政府不得不违背承诺时要求政府承担民众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此强化政府信誉,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 标签: 宏观调控法 相机抉择 时间一致性 政府信誉 信赖利益
  • 简介: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时代内涵。以能动司法视域下人民法院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定位为支撑,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和外部工作机制的创新探索人民法院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路径。

  • 标签: 能动司法 社会管理创新 职能 路径
  • 简介:劳动权不再局限于物理意义的生存价值,自我实现价值上升为本位价值。自我实现是多元社会中个人和国家行为联动力的结果,包括“自我决定”和“自我开展”两个要素。劳动权是自我实现和宪法秩序的整合规范,是一种社会国基本权利,其本质归结干人的自我实现。从宪法规范演进看,自我实现始终作为劳动权的显性价值而存在。劳动权保障和人的自我实现,需借助于劳动权功能构建,以劳动权的客观价值秩序促进自我决定,以劳动权的主观权利属性保障自我开展。

  • 标签: 劳动权 基本权利 自我实现 宪法秩序 多元社会
  • 简介:为了抑制过热的房地产投资活动和稳定房价,国家进行了数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接连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涉及投资、信贷、财政、税收等多方面。但是,部分宏观调控措施存在违反现行法律等一系列现象和问题,违反法治理念,直接影响了调控的效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关系国计民生意义重大,有必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增强宏观调控的正当性与权威性。

  • 标签: 房地产 宏观调控 法律
  • 简介:知识产权证券化运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技术。从逻辑上讲,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应该首先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要求。与传统的金融资产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根据证券化对资产选择的标准,同时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确定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

  • 标签: 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 证券化
  • 简介:近期,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显,并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为了回应社会需求,我们必须动态地认识基本权利体系,在宪法中适时引入生态权的概念。现实中,生态权已经具备了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完整的构成要素,但这一权利还仅仅停留在应然的层面,缺乏宪法上的保障措施。因此,运用宪法的技术措施将公民生态权引入宪法文本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生态权 主观权利 客观法 应然权利 宪法构建
  • 简介: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凸显了对法治规范的迫切需求。以法治理念观之,我国慈善领域存在立法层次低、专门性法律缺乏、现行制度对慈善事业限制过多以及政府与社会的权界尚未理清等问题,造成慈善事业公信力普遍弱化、法律激励慈善捐赠的功能没有充分实现等困境。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进行慈善法律制度的重构是走出慈善事业发展困境的路径选择

  • 标签: 慈善事业 法治 慈善立法
  • 简介:环境民事公诉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救济形式。目前我国并无具体的环境民事公诉的规定,而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使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机关开始进行环境民事公诉的探索。这些探索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也遇到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梳理和解决,很可能会使环境民事公诉陷入困境。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是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民事公诉的适格原告和诉权行使条件。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都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的诉讼资格,但考虑到我国司法权、行政权配置的状况和环境司法的要求,两者在诉权行使的顺位和要求上是有区别的。

  • 标签: 环境民事公诉 适格原告 检察机关 环保行政机关
  • 简介:德国调解立法所呈现出来的迂回或者出路,带有明显的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科学地把握了调解的逻辑架构.较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新调解法对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解法官等以精细化的法律规定,使调解的内涵更加丰富和更加符码化,其运作也日趋规范化.并为市民社会所接纳和包容。在我国和谐司法建设中,应该以德国的新调解法为学习范本.还原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在功能目标定位上.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精神底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适时推广和完善法院外调解机制,为专业人员实施调解拓展空间,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提高调解效率;还应借鉴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 标签: 德国调解立法 调解文化 法院外调解 和解法官
  • 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有间接性、经济性等特征。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涵盖了对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当遵循既有传统,同时对第三入侵害债权及虚假陈述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规则作出规定。

  • 标签: 纯粹经济损失 赔偿规则 立法选择
  • 简介:平等关系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成员主体意识的普遍提升,在人的关系中,任何一方失缺该意识,都不可能有平等存在.法律平等是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统一,立法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本体,没有立法平等就没有适法平等.平等是最基本的法的价值,也是贯通于其他法价值之中对之具有纠偏、定向作用的价值.

  • 标签: 主体意识 平等 法律平等 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