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简介: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益”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稅法场域的全面失灵。量益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与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与环境稅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益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益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量益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与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稅征管规范使得量益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量益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与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益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与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简介: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指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在保障行政权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规定由于立法理论上的失误而使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愈益明显。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并就改进措施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一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确立“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其理论出发点有二: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特权。所谓效力先定特权,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推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对行政主体自身和管理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据此观点,进入诉讼中的
简介:遵循先例使英国法官成了法律规则事实上的创造者。而判例法的传统、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以及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都为遵循先例提供了独特的司法环境。先例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具有拘束力,但在事实上是由审理后诉案件的法官来决定先例中的判决理由是什么,这就为法官造法提供了契机。先例的多样性既是法官选择先例时面临的难题,也是法官发展法律的机遇;而先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更为法官提供了促进法律发展的工具。即使在判例法显得比较落伍的领域,法官也可通过规避先例,探寻法律原则的例外,使判例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总之,先例原则的适用是法官复杂的审判思维过程的体现,最为充分地体现了英国司法审判的特征,并成为判例法的核心价值要素。
简介:一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内含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也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该理论已被英、德、日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并加以运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甚至将该法理立法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真正含义是:当某一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执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与大陆法系中有关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论。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认为法人本身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集合而
简介:一作为国际法津关系中的一种特定行为,协商必须首先适用或贯彻现代国际法的各种基本原则。指导协商活动的特别法律原则主要有四项,它们是平等互利原则、自愿合作原则、互让互谅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平等,这本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之一。根据早期自然法学说,人生来平等,建立在个人Z集合基础上的国家自然也是平等的。国家如同单个的人一详具有天赋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9世纪末ZO世纪初的实在法学派学者也认为,疆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和力量之强弱等并不妨碍国家的国际人格资格,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平等”,就正”是从国家的国际人格推引出来的特性”。、‘”特别是在俄国卜同革命之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