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9年12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起"电子欧洲——全部欧洲人的信息社会"计划,其目的是希望能让每一个欧洲人都能够享受到信息社会带来的好处。到目前为止,欧盟为使欧洲信息社会得到良性发展,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方面采取了大量行动。这些行动大体可分为三类:保证使消费者有能力使用互联网及为此而进行的教育行动,提高互联网技术安全保障的行动,和对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采取的鼓励行动。这些行动中,欧盟出台了大量指令,这些指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起了极大的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受到的保护仍显不足。本文将主要分析欧盟在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通过的立法,剖析其足与不足之处,以及弥补不足之处时应考虑的因素,以期对中国未来在该方面的立法提供一借鉴。
简介:在电子通信数据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辅助工具的背景下,欧盟出台了《2006/24号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关于留存电子通信数据的法律规定。然而,这一指令却遭遇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在C-293/12和C-594/12号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和奥地利宪法法院分别向欧盟法院提起审查该指令效力的“先予裁决”请求。欧盟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欧盟法院的既有判例,任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应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符合更为严格的比例原则的要求,亦即,应将侵权行为限制在为追求立法目的之“严格必要性”限度内。欧盟法院认为,虽然《2006/24号指令》本质上是为了追求打击严重犯罪的公共利益,但是其关于数据留存的具体规定过于宽泛,已经超出了“严格必要性”的限度,据此判决该指令无效。
简介:避风港最早见诸于网络上著作权保护,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而确立的免责条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面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包括通知规则、明知应知规则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上涉及商标的侵权案件大量涌现,而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确定,"避风港"原则是否可以用于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立法上并不明确,从而导致司法适用困难。因此,本文拟从避风港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网络商标侵权做一探讨和分析。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标权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上,就适用目的、适用模式上具有相似性与一致性,而且国内立法上有引入避风港原则的立法基础,同时司法上也认同并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国外成熟的立法例和司法判例也是有利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