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7
327 个结果
  • 简介:<正>一、引言: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协调是有关国家间为了解决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并为国际经济合作与经贸往来创造良好条件所做的努力。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有

  • 标签: 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环境 分类规则 问题研究 特许权使用费 著作权法
  • 简介: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存在着审查形式化、准入管理主体和考核方式不统一、知识技能考核要求不明等缺陷。立足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实际,从技术、程序和法律角度,明确申请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的知识技能要求,并从制度层面将知识技能考核纳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考核内容,由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主体牵头,采用考试、案例验证及同行专家评审的准入考核方式,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的准入考核置于实质,是解决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现存问题,提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行业人员素质,确保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活动科学性和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必然选择。

  • 标签: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鉴定人 准入管理制度
  • 简介:加强电子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全球性热点课题.基于此,从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价值入手,对当前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优化对策,以供参考.

  • 标签: 电子支付 金融消费者权益 行政法保护制度
  • 简介:<正>随着社会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因特网实现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成为全球商务发展的趋势。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可以提供跨国、多种语言、多种货币的在线服务,具有成本低、及时性和互通性好以及在拓展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使得电子商务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竞争力来自强大的技术支持、良好的商业信誉、成功的营销手段和创新能力,但法律的支撑也是

  • 标签: 域名管理 商标抢注 不正当竞争 中文域名 商标权人 恶意抢注
  • 简介:尽管我国目前多位阶的法律规则已为电子银行业务中未经授权交易的损失承担提供了必要的指引,但是,法律文件之间应有衔接性的缺位、对客户的单一化处理、归责原则的不明确、法律规定与实践的脱节等问题也在事实上制约了电子银行业务向纵深发展。为此,应在辩证批判的基础上继续坚持、贯彻正确的理念,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加以进一步完善。

  • 标签: 电子银行业务 未经授权交易 客户分类 身份识别 损失承担
  • 简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网络活动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管辖权作为法院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其本身也被打上了网络空间的烙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B2C合同管辖权领域,各国都在探索适当的管辖权模式,以达到兼顾消费者保护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目的。本文主要从国际私法角度对B2C合同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展现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领域的立场和实践的前沿动态,深入分析欧盟的立法和美国的相关案例,通过分析比较,结合我国在实践中的做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在网络经济时代的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和相关的司法实践能够有所裨益。

  • 标签: 电子商务 B2C合同 管辖权
  • 简介:对于不断增长的B2C电子商务活动来说,一个合理的、简便易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线仲裁制度以其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的特点。迎合了B2C模式下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然而,在线仲裁作为一个新事物,在解决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纠纷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对于这些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作扩大性解释加以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发挥互联网的自律功能加以克服。

  • 标签: B2C模式 在线仲裁 电子商务 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制度
  • 简介:2004年9月6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司法解释 刑法 中国 淫秽物品 定罪量刑
  • 简介:在刑事诉讼领域,微信的普及使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被广泛运用。司法实务部门应根据微信的特点,将其证据效力得到最大的发挥。文章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并针对微信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存在问题,提出电子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中的完善建议。

  • 标签: 电子证据 微信 刑事诉讼 收集 审查
  • 简介:现行司法解释将淫秽电子信息当然地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值得商榷。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并无法律依据;在解释论上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属于类推适用刑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此外,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存在规范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不具现实合理性。

  • 标签: 淫秽电子信息 淫秽物品 罪刑法定
  • 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特征日益突出。通过以一起经济纠纷案为例,综合论述了某公司商用计算机系统的检验鉴定过程,文中涉及的主要技术包括商用管理软件分析、硬盘阵列重组、数据库检验等,在这类案件司法鉴定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标签: 电子证据 计算机司法鉴定 硬盘阵列 数据库
  • 简介:德国工业大学的科学家发明了一种袖珍激光,它能发现和确定位于地下的物质。其中包括金属和爆炸物。这种激光的外观很像普通探雷的探棒,其工作原理是激光辐射光谱分析。

  • 标签: 激光器 激光辐射 外观 问世 发明 爆炸物
  • 简介:近年来,因浏览自带网络广告屏蔽功能所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此类案件涉及的实质问题在于,浏览服务提供商针对不特定的网站所自主开发的网络广告屏蔽功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解决这一问题,以下三个问题不容回避:浏览运营商与不特定的网站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浏览自带网络广告屏蔽功是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合法的商业模式?用户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如何平衡?文章从上述三个问题入手对此类新技术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浏览器 屏蔽广告 竞争关系 商业模式 用户利益
  • 简介:<正>早在2004年,为了了解当今世界各国审查监管互联网的真实情况,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哈佛大学、剑桥大学(后牛津大学加入)的学者开始了一项系统性的调查研究。经过遍及全球各地的学者们的调查研究,取得了各国网络控制的一手资料,终于在

  • 标签: 内容控制 遍及全球 网络问题 法律评论 色情内容 安全网络
  • 简介:目前,由于我国两岸四地即大陆(内地)、台湾、香港、澳门之间使用的公证书不能直接采信,从而产生公证书的查验问题。为解决公证书使用中的问题,祖国大陆与台湾之间建立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机制,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和公证书确认制度。

  • 标签: 委托公证人制度 公文书 公证协会 信息技术 法律服务 公证文书
  • 简介:1999年12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起"电子欧洲——全部欧洲人的信息社会"计划,其目的是希望能让每一个欧洲人都能够享受到信息社会带来的好处。到目前为止,欧盟为使欧洲信息社会得到良性发展,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方面采取了大量行动。这些行动大体可分为三类:保证使消费者有能力使用互联网及为此而进行的教育行动,提高互联网技术安全保障的行动,和对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采取的鼓励行动。这些行动中,欧盟出台了大量指令,这些指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起了极大的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受到的保护仍显不足。本文将主要分析欧盟在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通过的立法,剖析其足与不足之处,以及弥补不足之处时应考虑的因素,以期对中国未来在该方面的立法提供一借鉴。

  • 标签: 欧盟 信息社会 消费者
  • 简介:我惠集团于2008年筹建,是全球反向式团购创始公司。成立以来,集团在董事长沙兴增的带领下,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始终以“让更多的消费者少花冤枉钱,打造全球最大的团购消费联盟”为发展根本,2009年更是首创C2F商业模式概念。从我惠团购网的启动到我惠江湖的上线,到如今我惠云APP全球上线,我惠集团已经发展为拥有15家子公司,数千家我惠连锁超市,数万结盟商家,纵贯南北疆域的集团化公司。

  • 标签: 集团化公司 子公司 电子商务 企业 有限 魏县
  • 简介:电子通信数据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辅助工具的背景下,欧盟出台了《2006/24号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关于留存电子通信数据的法律规定。然而,这一指令却遭遇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在C-293/12和C-594/12号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和奥地利宪法法院分别向欧盟法院提起审查该指令效力的“先予裁决”请求。欧盟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欧盟法院的既有判例,任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应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符合更为严格的比例原则的要求,亦即,应将侵权行为限制在为追求立法目的之“严格必要性”限度内。欧盟法院认为,虽然《2006/24号指令》本质上是为了追求打击严重犯罪的公共利益,但是其关于数据留存的具体规定过于宽泛,已经超出了“严格必要性”的限度,据此判决该指令无效。

  • 标签: 电子通信 数据留存 比例原则 隐私权 个人数据受保护权
  • 简介:避风港最早见诸于网络上著作权保护,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而确立的免责条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面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包括通知规则、明知应知规则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上涉及商标的侵权案件大量涌现,而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确定,"避风港"原则是否可以用于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立法上并不明确,从而导致司法适用困难。因此,本文拟从避风港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网络商标侵权做一探讨和分析。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标权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上,就适用目的、适用模式上具有相似性与一致性,而且国内立法上有引入避风港原则的立法基础,同时司法上也认同并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国外成熟的立法例和司法判例也是有利的支持。

  • 标签: 侵犯商标权 避风港原则 通知删除规则
  • 简介:如何确定网络环境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现有做法,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知道的内涵包括明知和应知,应知的判断不能适用红旗标准,而应用合理注意义务来判断。但为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起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责任的避风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具有确定性的,它分三个环节并贯穿于整个平台的运营:事前的正确引导、事中的及时删除以及事后全面评估事前和事中的措施是否得到全面的执行并反思其是否达到必要的标准。

  • 标签: 侵权责任 避风港 判断标准 红旗标准 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