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淫秽电子信息不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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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将淫秽电子信息当然地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值得商榷。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并无法律依据;在解释论上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属于类推适用刑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此外,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存在规范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不具现实合理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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